四川省財政廳關于轉發(fā)《財政部關于印發(fā)<行政事業(yè)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辦法>的通知》的通知
川財綜[2023]36號 2023-12-21
省直各有關部門、機構和單位,各市(州)、縣(區(qū)、市)財政局:
現(xiàn)將《財政部關于印發(fā)<行政事業(yè)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辦法>的通知》(財綜〔2023〕50號)轉發(fā)你們,并就《行政事業(yè)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的貫徹落實提出如下意見,請嚴格遵照執(zhí)行。
一、充分認識《辦法》修訂的基本背景。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是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,是財會監(jiān)督、審計監(jiān)督的重要依據。近年來,隨著財政電子票據改革的持續(xù)深化,原來的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管理辦法沒有電子票據管理相關規(guī)定;隨著財稅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,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服務于行政事業(yè)單位財務會計核算的職能和要求有了新的變化;隨著“放管服”改革的不斷推進,對優(yōu)化票據服務質量提出了更高要求,修訂后的《辦法》對此進行了補充完善。各級財政部門和票據領用單位要高度重視,深刻認識《辦法》修訂的形勢背景和政策背景,切實增強制度領悟力和執(zhí)行力。
二、準確把握《辦法》修訂的主要內容。修訂后的《辦法》從原來的六章三十條擴展到六章三十一條,新增了資金往來結算電子票據管理內容,明確資金往來結算電子票據的法律效力,特別強調向交款人交付電子票據由開票單位負責;調整了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的適用范圍,重點細化了非同級財政撥款的具體情形;落實“放管服”要求,增加為票據申領單位提供便利服務等內容,補充了不涉及應稅的往來資金可憑銀行結算憑證入賬的規(guī)定。各級財政部門和票據領用單位要在深入學習理解《辦法》條文的基礎上,深刻領會制度規(guī)定原意,準確把握規(guī)定的具體要求。
三、切實抓好《辦法》的貫徹實施工作。修訂后的《辦法》規(guī)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,各級財政部門和票據領用單位要結合《財政票據管理辦法》《四川省財政票據管理實施辦法》的相關規(guī)定,做好政策銜接和系統(tǒng)配置工作。在政策引導上,各級財政部門要結合工作需要,采取適當方式加強政策宣傳和培訓。在票據領用上,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一次領用的數量按照一般不超過本單位3個月的使用量的規(guī)定進行控制。在系統(tǒng)配置上,財政廳將對財政電子票據管理系統(tǒng)中資金往來結算票據項目進行調整,各級財政部門要及時更新系統(tǒng),重置資金往來結算票據項目。
稅屋附件:財綜[2023]50號 財政部關于印發(fā)《行政事業(yè)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辦法》的通知
四川省財政廳
2023年12月2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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